榮民喪葬津貼/社會福利補助

關於榮民喪葬補助 / 喪葬津貼

一、殯葬服務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於單身退除役官兵(簡稱單身榮民)死亡的情況,因在台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依法由各地榮民服務處或榮民之家(或自費安養中心),對該單身榮民提供善後殯葬服務,及負有遺產管理權責,並訂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業作業要點」乙種,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辦理殯葬事業採購,由合約殯葬承商提供單身過世榮民完善之殯葬服務事宜,維護往生榮民之尊嚴。給予合理與適當的補助,詳細申請補助細節可看以下申請榮民喪葬補助費須知。

二、申請榮民喪葬補助費須知

項目 領就養金 領退休俸/終身奉
補助對象

公費安養榮民(含大陸探視過世之安養榮民)

  • 榮民每月領取就養金 $14,150元者。

支領軍方退休俸、生補費、贍養金之單身退除役官兵。

  • 每月領取俸金者(以前每半年領一次)。
承辦單位
  1. 安養內住之榮民~各榮民之家。
  2. 安養外住之榮民~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各縣市後備司令部轉陳各軍總部人事單位核發。
檢附申請資料
  1. 榮民除戶戶籍謄本 (3個月內記事欄記錄必須保留)。
  2. 申請人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金融機構存摺。
  3. 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各地榮民服務處可列印)
  1. 申請書。
  2. 死亡證明書。
  3. 除戶戶籍本。
  4. 退伍令正本。
  5. 俸金支領憑證正本。
  6. 郵局存摺。
申請期限及資格

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 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
  2. 家屬。
  3. 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4. 治喪小組。
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備註
  1. 喪葬補助費新台幣$40,000元(若子女申請公保補助,此項不得請領)
  2. 遺眷重點補助新台幣$30,000元(配偶需無勞保及具中華民國身份證)
  3. 遺眷得支領俸金,無喪葬補助費
  1. 領退休俸榮民死亡,其配偶可領「半俸」,但是必須子女放棄支領「餘額退伍金」
  2.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期間死亡,其配偶及依民法1138條規定之同一順序遺族,均得申請一次撫慰金(國軍退撫新制實施前稱為「餘額退伍金」)。遺族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
  3. 對於配偶改支半俸已修法為:必須年滿60歲且其婚姻關係存續15年以上未再婚者,始得支領半俸。

三、處理身後事,帶您看喪葬津貼及補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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